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66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戴安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中榮 即 虞中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轉讓證明文件(台端所提之轉讓證明文件未記載轉
讓日期,登報之報紙亦未載明登報日期,且金融機構合併法於104年12月9日修法後,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就讓與不良債權之債權讓與通知,均應依民法第297條規定辦理,不得逕以公告代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