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67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瑜惠
被 告 李世擁
被 告 李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