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9號上訴人 傅曉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因上訴人於起訴同時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原審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14號),業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已暫免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惟上訴人迄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2項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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