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03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洋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洋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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