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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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具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因被告甲○○經傳喚、拘提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培麗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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