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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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代理人 陳忠作 送達代收人 張鶴樑 法定代理人 徐振輝 右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浩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所積欠聲請人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暨逾繳之滯納金合計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浩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所積欠聲請人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暨逾繳之滯納金,共計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仍拒不給付,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一龜服(一)字第○二三五號函一份、欠繳維護費明細表一份、掛號郵件回執一份為證。
二、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⑴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⑵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⑶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核與本條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