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債務人 張智程 即 張盛豪 即 張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前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民國104年7月13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清算,是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適用,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