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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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 吳詩敏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被告德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段美南人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無法核定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價額。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德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上公司)於民國104年7月6日臨時股東會之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則為撤銷被告德上公司同日之前開決議,核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涉訟,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擇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定之。然其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其價額,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郭如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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