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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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佳煒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 律師
謝宇豪 律師 謝清昕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蔡佳煒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1月21日裁定應自同日起羈押3月,惟業於109年1月13日因另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送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是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