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告 徐永鑑 代理人 柳慧謙 律師被告 吳秀禎
黃金生 黃金玲 黃鑫生 黃賴建妹 饒黃金妹 吳春蘭 黃淡雲 黃淡龍黃銀妹 黃美榆 黃雅縈 黃啟洺 徐慶麟 徐喜清 徐喜榮 徐喜燕 徐國雄 徐旭姜 徐春英 徐永馨 徐永蒼 徐凱彥 徐梓棋 徐永光 徐文雄徐愛蘭徐春蘭 徐文瑜 徐文祺 徐汶豪 (原名 徐文豪 ) 邱徐金蓮 徐金蓉 徐畢卿 徐秀瑩 葉超群 葉瑞君 葉瑞文 葉瑞玲 葉余鳳娥 葉瑞華 葉瑞民 葉瑞雲 葉瑞國 葉為舟 (原名 葉瑞宏 ) 葉袀甯 (原名 葉姿娸 ) 葉超藤 葉瑞朝 葉瑞清 葉瑞如 藍鴻發 藍晶瑩 藍敏媛 藍美瑩 葉正道 葉光道 (原名 葉明道 ) 葉書道 潘純琴 葉士豪 葉南林 葉宜妹 鄒葉菊梅 葉春梅 葉美珍 蕭永滐 (原名 蕭仁彥 ) 蕭淂清 (原名 蕭仁憲 ) 蕭仁郡 蕭穩盛 蕭馨吟 (原名 蕭平妹 ) 蕭素珠 李仁豪 李忠明 李瑞清 李慧貞 李秀仁 夏儷芸 葉孟諠 葉冠鈞黃金煜 王為本 王英丞 王廷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
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並請求被告等就被繼承人 黃秀雄黃開長徐阿相 所設定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復經原告陳報兩造間並未存在設定地上權契約,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1,638,789元;另地價為附表二所示為10,242,430元,則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638,78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5,
950元,尚應補繳11,2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附表一:
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
┌─┬────────────┬──────┬─────┬────────────────┐│編│地號│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價額││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82-6地號│931.13│1,760元│1,638,789元│├─┴────────────┴──────┴─────┴────────────────┤│備註:282-6地號土地被告等權利範圍分別為532.23平方公尺、398.9平方公尺(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598.35平方公尺×1/3×2=398.9平方公尺),總計931.13平方公尺。│└────────────────────────────────────────────┘附表二:
┌─┬────────────┬──────┬──────┬────────────────┐│編│地號│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82-6地號│931.13│11,000元│10,242,430元│├─┴────────────┴──────┴──────┴────────────────┤│備註:282-6地號土地被告等權利範圍分別為532.23平方公尺、398.9平方公尺(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598.35平方公尺×1/3×2=398.9平方公尺),總計931.13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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