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易霖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易霖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