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終結辯論。嗣查被告尚有另案未辯論終結,本院擬合併審理,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6月6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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