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恆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恆誼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蘇恆誼前經本院處分自民國105年3月9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5年6月3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勒戒處所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