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雅砌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嘉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德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德孝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業於108年1月15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李德孝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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