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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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上訴人 余霜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政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2,382元,經本院於108年1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上訴人,有裁定原本及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85至289頁)。茲已逾限仍未據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本院卷第291至297頁)。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賢德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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