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般若
鍾德暉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綵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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