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毛重0.13公克)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驗前淨重0.023公克、檢驗後淨重0.01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故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