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6月1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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