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與理由欄三、㈡中關於「面積46.03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92.06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服得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