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658號債權人 黃金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文國騰捷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依調解筆錄所載,台端已拋棄其餘請求權之請求)。
二、釋明請求拆除費用之依據。
三、 陳明 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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