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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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98年度訴字第82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10號),已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開案件判決確定,被告屢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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