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06號聲請人 葉敏苓 被告 陳栢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對於犯行均已坦承在卷,未有前後供述不一情形,足認被告已勇於面對過錯。再者,被告家中經濟困頓,無法協助被告逃亡,況被告家中尚有父母子女仰賴照顧,當無棄親情於不顧之理,顯見被告毫無逃亡之虞。被告前雖蒙本院諭令交保,然無法籌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對於販賣毒品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曾以謙林鴻奇呂長泰許漢鑫 等證述相符,復有扣案海洛因19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卷附通聯監聽紀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本院審酌被告無與證人勾串之虞,然被告所涉犯賣第一級毒品罪行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審酌趨吉避凶乃人之本性,本件存有逃亡誘因,仍具羈押原因,本院固認提出高額保證金得以代替羈押,惟參酌被告販賣次數多達近50次,販賣所得初估亦高達數萬元,對於社會治安危害至鉅,本院認命被告應提出20萬元保證金,尚無過高之嫌。
三、據上論斷,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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