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4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433號債權人 劉德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華彬 、 廖華錦 、 廖華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 廖清漢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五、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如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