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1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12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15日下午4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客戶還款
繳息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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