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業佳綾 即 葉芬 、 蘇振嘉 等二人為意
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
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聲請人僅繳
納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