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業佳綾葉芬蘇振嘉 等二人為意
  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
  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聲請人僅繳
  納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