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4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陳慧凱
被 告 李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伍萬肆仟
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