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014號
上訴人 即  葉怡君  
○   ○      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奇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崧鶴生命禮儀服務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欠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於
111年1月24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2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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