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014號
上訴人 即 葉怡君
○ ○ 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奇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崧鶴生命禮儀服務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欠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於
111年1月24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2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