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6號

聲請人 呂凱云

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

相對人 呂昭林

呂紹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而言。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1年度桃小字第209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件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閱上開損害賠償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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