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士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士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