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李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99年10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約定分60期按月攤還,詎被告未依約清償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
用卡降額減息還款計劃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
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為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於
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及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