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順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順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順帆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及附表所示之各該裁判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戕害施用者身心健康,對於社會治安足以產生負面影響,亦具有一定程度之成癮性;所犯竊盜罪及加重竊盜罪部分,則破壞被害人對於物之所有權或支配關係,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且被告行竊時間集中於108年11至12月間,在短時間內先後竊取不同被害人之芒果、車牌等財物,累積已達7次犯行,已足彰顯其恣意侵犯他人財產權之主觀惡性。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附表:受刑人莊順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11.21108.12.16108.11.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6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虎簡字第35號109年度易字第235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日期109.03.31109.04.06109.09.02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虎簡字第35號109年度易字第235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28109.05.06109.09.30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是否是備註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14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57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32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98號編號1-8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11.28108.12.04108.12.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等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等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日期109.09.02109.09.02109.09.02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30109.09.30109.09.30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備註⒈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98號⒉編號1-8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789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11.14108.12.01108年11月20日晚間8時30分許至21日凌晨1時33分許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等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等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號判決日期109.09.02109.09.02111.03.23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109年度易字第595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30109.09.30111.03.23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否備註⒈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98號⒉編號1-8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