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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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7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和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家和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生生」,更正補述為「00年00月00日出生」、第4行「新北市土城公所」,補述為「新北市土城區公所多次通知徵兵檢查均未到接受徵兵檢查;最後一次」、第5行「21日合法通知其於指定之日期前往接受以徵兵檢查」,更正為「21日下午6時30分許,以補充送達之方式合法通知其應於同年月30日上午9時許,前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接受徵兵檢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又被告雖多次未依土城區公所所發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徵兵檢查,然該多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為單純一罪,僅應論以一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役齡男子,已經多次通知送達徵兵檢查通知書,仍藉詞無故不到,所為妨害徵兵役政管理,影響兵役公平性,兼衡其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方式、違反義務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699號被告陳家和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和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自99年1月1日起,即為兵役法第3條第1項所稱役齡男子。詎其明知其已屆服兵役年齡,為役齡男子,有服兵役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持假護照出境至美國而不願返國,經新北市土城公所於100年9月21日合法通知其於指定之日期前往接受以徵兵檢查,仍無故不到。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新北市土城區80年次役男陳家和妨害兵役調查表、100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出入境查詢、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送達證書、100年9月8日新北土兵字第1000028858號函在卷可稽,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檢察官洪松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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