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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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謙勳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勳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
林明侖 律師被告 劉必貴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第5次民事庭決議參照)。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1號假扣押事件及103年度司執字第8165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以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標的即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伊借名登記在訴外人 陳維正 名下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值為準。而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與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不動產相鄰之不動產,於最近期之每坪單價為新臺幣39萬4,000元(含坐落基地土地價值),換算每平方公尺為11萬9,185元(計算式:394,000元/坪÷3.30579=119,1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與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動產相鄰之不動產,於最近期之每坪單為47萬9,000元(含坐落基地土地價值),換算每平方公尺為14萬4,897元(計算式:479,
000元/坪÷3.30579=144,8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核定為2,404萬575元【計算式:
119,185元/㎡×(33.31+6.5+29.45+4.23+29.45+4.23+27.54+3.78)+144,897元/㎡×52㎡=24,040,5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首揭說明,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上開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應為2,404萬57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4萬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鄔琬誼附表┌─┬────────┬─────────────┬───┐│編│建物門牌│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號│基地坐落│樓層及面積│附屬建物面積││├─┼────────┼──────┼──────┼───┤││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24號7樓之1│7樓層:33.31│陽台:4.24│全部││1├────────┤│雨遮:2.26││││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合計:6.5││││北段1109地號││││├─┼────────┼──────┼──────┼───┤││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6巷8號4樓│4樓層:29.45│陽台:4.23│全部││2├────────┤│││││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段1228地號││││├─┼────────┼──────┼──────┼───┤││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6巷8號2樓│4樓層:29.45│陽台:4.23│全部││3├────────┤│││││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段1228地號││││├─┼────────┼──────┼──────┼───┤││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6巷10號2樓│││全部││4├────────┤2樓層:27.54│陽台:3.78││││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段1228地號││││├─┼────────┼──────┼──────┼───┤││新北市三重區中央││││││北路15巷5號│1樓層:26││全部││5├────────┤2樓層:26│-││││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合計:52│││││北段1188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