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4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慶允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1355號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異議狀所載。
二、按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抗告人所提出之書狀,雖於狀首及主旨欄第2行分別記載「聲請異議狀」、「謹依法提起聲明異議狀」等詞,然於上開書狀所記載之案號為「106年度審訴字第800號」,主旨欄首行、理由欄首行及末行分別載明「為就不服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
800號刑事裁定」、「緣聲明人即受刑人因保證金經原裁定沒入固非無見」、「原裁定尚有違背法令之處」等詞,是應認抗告人係對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00號刑事判決確定後,因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拘提無著,而具保人 林素末 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經本院於107年4月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355號裁定沒入具保人林素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實收利息之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三、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
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抗告人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
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抗告人之姊林素末出具1萬元保證金後,將抗告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00號就抗告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經抗告人提起上訴後,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66號審理中撤回上訴確定;經檢察官通知抗告人及具保人偕同抗告人到署執行,因抗告人逃匿,再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乃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55號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9648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抗告人雖以:本件沒入保證金裁定未核對收送達人有無實際
居住戶籍地,即未查核亦未退回原送達機關,竟寄存送達於派出所,並非合法送達云云。經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355號沒入保證金裁定,於107年4月16日寄送抗告人之戶籍地「屏東縣○○鄉○○路○○○○號」,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固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71頁)。然上開沒入保證金裁定,除寄送抗告人戶籍地外,亦於10
7年4月12日分別送達於抗告人當時陳報之居所、即具保人之戶籍地「新北市○○區縣○○道○段○○○巷○○號0樓」,經抗告人本人蓋印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0頁、第72頁),足見上開沒入保證金裁定已於10
7年4月12日合法送達與抗告人及具保人,抗告人辯稱上開裁定未合法送達云云,並無可採。揆諸上揭規定,上開裁定於107年4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加計抗告期間5日,及在途期間2日,抗告人及具保人至遲應於同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抗告,然抗告人遲至108年3月11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有其書狀上所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在卷為憑(本院卷第5頁),應認本件抗告已逾法定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況且,保證金如係第三人所繳,被告不得以自己名義聲請發還保證金予己(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4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保證金並非以抗告人名義所繳納,抗告人既非具保人,縱使抗告人未逾法定期間,本件亦自無權聲請發還保證金,併此敘明。
㈢末檢察官係依前揭沒入保證金裁定之內容執行,而沒入具保
人所繳交保證金之裁定是否適法,並非執行檢察官所得審查,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結果,是檢察官依前揭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據以執行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並無不合,縱本件聲請人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亦難認有理由,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