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971號原告友呈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三 訴訟代理人 林玉峯 被告汪志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2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證物三之送達回執影本到院,並於言詞辯論時提出所提證物之原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