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414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威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8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 鄭素女 為母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102年間,對鄭素女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以102年度家護字第179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鄭素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鄭素女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且應完成下列之處遇計畫:戒酒教育24小時,並於10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前,前往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接受輔導之安排,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於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合法送達後,明知應於10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前,前往家防中心完成接受輔導安排之報到程序,復經家防中心於
102年12月25日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通知甲○○應於103年1月16日(星期四)下午6時30分前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土城門診部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戒酒教育團體」之處遇計畫,家防中心再於103年2月24日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通知甲○○應於103年3月6日下午3時前往家防中心商談後續處遇計畫執行事宜,詎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均未依通知前往,因而延宕處遇計畫之進行,致無法完成處遇計畫,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嗣經家防中心函知警方調查,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本院102年度家護字第179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家防中心102年12月25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10
3年2月24日新北家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3年1月2日新北警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3年3月4日新北警新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分別檢附之處遇計畫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之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所為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是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完成處遇計畫本須接受多次治療及輔導,是被告多次未依上開通知日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皆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之下,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漠視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未能配合完成法院裁定進行之相關加害人處遇計畫,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淺,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被告所為誠有不是,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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