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王金福 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後,本院一O三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四八六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O四年度訴字第六九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48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本院審閱該執行卷宗及104年度訴字第6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預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相對人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實現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5,788元暨利息及違約金、美元176,760元暨利息及違約金,而上開執行事件已將如附表所示已查封之系爭不動產予以鑑價,鑑定結果總價為5,815,000元(詳附表所示),有鑑定報告附於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48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為憑,堪認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於拍賣後,以目前之價值估計應可賣得5,815,000元。可知相對人前揭聲請強制執行所主張之債權金額,逾上開強制執行標的之總價值。故相對人因無法獲得即時清償而運用之資金應僅為5,815,000元。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可能遭受之損失,為上開未能即時獲償金額之利息;本院認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
四、復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參照)。參之相對人前揭聲請強制執行所主張之債權金額及聲請人經上開制執行程序扣押附表所示不動產總價值,前述聲請人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15,000元,此依法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期間為4年4個月,此亦為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此段期間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是以,本件如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停止執行,相對人於上述期間將受有因遲延受償之利息損失,則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聲請人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259,907元為適當【計算式:
5,815,000元×5%×(4+4/12)年=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考量如有其他原因致訴訟遲滯之因素,應酌予提高為128萬元。是本院認相對人因此執行程序之停止所可能受之損害,而應由聲請人供擔保之數額以128萬元為相當,爰酌定為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裁定如主文。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①│基隆市○○○區○○○段│×│191│建│141.77│3分之1│1,694,000元│├─┼───┼────┼───┼──┼──────┼─┼─────┼───────────┼──────┤│②│基隆市○○○區○○○段│×│192│建│174.02│3分之1│1,683,000元│└─┴───┴────┴───┴──┴──────┴─┴─────┴───────────┴──────┘┌─┬─────┬──────┬──┬─────────────────────┬────┬──────┐│編│││建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式樣├───────────┬─────────┤權利│鑑定價格│││建號│------------│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新臺幣)││││建物門牌│建築││││││號│││材料│合計│材料及用途│││││││及房│││範圍││││││屋層│(平方公尺)││││││││數│││││├─┼─────┼──────┼──┼───────────┼─────────┼────┼──────┤│①│67│基隆市七堵區│鋼筋│1層:86.56│平台:16.91│全部│1,348,000元││││長安段191地│混凝│合計:86.56│││││││號│土造│││││││││3層││││││││------------│││││││││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231巷│││││││││36號│││││││││││││││├─┼─────┼──────┼──┼───────────┼─────────┼────┼──────┤│②│66│基隆市七堵區│鋼筋│3層:86.56│陽台:16.91│全部│1,090,000元││││長安段192地│混凝│合計:86.56│││││││號│土造│││││││││3層││││││││------------│││││││││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231巷│││││││││38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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