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丙○○
3樓被告甲○○即林錦祥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訂應於97年11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是日為星期日,應予變更宣判期日為97年11月28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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