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易典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五ND00000000││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