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6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1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64、1113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案件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