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減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其中如附表編號四、五減刑部分,與如附表編號六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其餘聲請(附表編號六聲請減刑部分)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此部分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以,上開比較結果,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關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部分,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四、五減刑部分聲請減刑,與附表編號六不得減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犯刑法第320條、第339條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五四號、第三六六一號解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項同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減刑之如附表編號六所示犯罪,雖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44號以受刑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可憑(見卷附該判決書第4頁)。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經判處超過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之罪者,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即屬不得減刑,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三、五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其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受刑人甲○○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4年01月26日│94年04月底某日起至│93年11月03日││││94年05月0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毒│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583號、3903號、│94年毒偵字第2168號、2414號│││4789號、4817號、94年毒偵││││字第150號、423號、65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461號│94年訴字第1054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04月13日│94年07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461號│94年訴字第10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05月12日│94年09月16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備註│編號一至三合併定應執行刑│└────────┴────────────────────────────────┘┌────────┬─────────┬─────────┬────────────┐│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犯罪日期│94年09月04日及94年09月05日│94年03月31日起至94年09月││││0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年度及案號│94年毒偵字第4636號│字第2553號、5095號、6772││││號、7184號、6839號│├─┬──────┼───────────────────┼────────────┤│最│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888號│94年上訴字第2644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1月14日│95年01月18日│├─┼──────┼───────────────────┼────────────┤│確│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1888號│94年上訴字第26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12月05日│95年02月2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並牽│││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連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規定││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又十五│有期徒刑四月│不得減刑│││日│││├────────┼─────────┴─────────┴────────────┤│備註│編號四至六合併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