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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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陳力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