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詹恒德 即 詹寀葳 即 詹素芬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