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劉家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