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呂吉明 即呂 李秀英 之繼承人
呂俊毅 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瑞芬 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高田 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張四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