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二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僱於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米公司)雲嘉營業所,擔任業務專員,依公司指示負責為該公司處理各種稻米之銷售、配送及收取貨款等事務。嗣因其負責收取貨款之 政芳 食品公司(下稱政芳公司)經營不善,共積欠聯米公司約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之貨款無法清償,政芳公司負責人丙○○遂請求甲○○先設法向聯米公司代墊 上開 欠款,甲○○應允後即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將其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聯米公司客戶所收取應繳回公司之貨款,以政芳公司名義繳回聯米公司,並冒用如附表二所示之商號名義,在如附表二所示之聯米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單上收貨人簽名欄位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名而偽造私文書,用以表示該商號賒欠如應收帳款明細單所載之貨款之意;另將自聯米公司領取之稻米銷售與不詳商店後所收取應繳回公司之貨款,亦以政芳公司名義繳回聯米公司,並明知聯米公司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商號並無如附表三編號所示寄貨單所載內容之寄賣關係,竟冒用如附表三所示之商號名義,製作與上開不詳商號交易內容相同,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寄貨單,並在其上或收貨人簽名欄位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署名而偽造私文書,表示聯米公司寄賣如寄貨單上所載項目、數項之貨物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商號,且如附表三所示之商號已收受該貨物,惟賒欠貨款之意,甲○○並將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偽造寄貨單或應收帳款明細單持交聯米公司報帳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聯米公司對於管理貨物銷售情形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商號客戶。嗣聯米公司發覺後,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而查獲。
二、案經聯米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援引之證據,關於證據能力,提示被告甲○○對之表示無意見,亦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而具證據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就上開所有客觀事實均供承不諱,並坦認有上開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僅稱不知上開所為是否構成刑法背信罪云云。經查,上開被告為聯米公司處理事務,嗣為替政芳公司代墊貨款,而將自附表一、二之客戶所收取或銷售稻米所取得之貨款,以政芳公司名義繳回聯米公司,並偽造附表二、三客戶之署押、寄貨單、應收帳款明細單交回公司等情,業據被告坦白承認,核與證人丙○○及告訴代理人乙○○、 劉德川 證訴情節相符,且證人丙○○於本院證述積欠聯米公司之金額共約一百二十萬元(見本院卷第七十頁),與本件告訴人指述被告侵占之金額共一百十餘萬元一致,亦與證人丙○○前所交付以支付貨款之支票、本票面額總計約一百三十餘萬元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五十二頁至第五十五頁),而證人乙○○並於本院證稱:「因為那個錢都是挪到政芳那邊去,而政芳的錢是被告自己去催討,被告說補給政芳的錢是給公司這點沒錯,但是被告用了很多家的錢去補政芳這一家的欠款,那是公司不允許的。」等語屬實(見本院卷第四十三頁),此外並有切結書一份、聯米公司寄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單影本等資料在卷可參(見他字卷第三頁至第四頁、交查卷第十頁至第四十九頁),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按背信罪之成立,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本件被告確係受僱於聯米公司,依公司指示負責處理各種稻米之銷售、配送及收取貨款等事務,竟違背公司規定擅應丙○○之請,即意圖為第三人政芳公司不法之利益,而為將所收取之貨款,佯以政芳公司名義繳回聯米公司之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並致聯米公司之帳務不清且已無法或增加對政芳公司催討欠款之困難,已生損害於聯米公司之利益無疑,是被告上開所為,顯已該當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甚明。又其上開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亦已足生損害於聯米公司對於貨物銷售情形之正確性及如附表所示之商號客戶無誤。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公布,而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身雖經修正,但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六三四號判例意旨、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
(一)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二)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三)修正後之刑法亦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而本件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背信犯行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四)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惟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七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本案被告因係連續犯而應加重其刑,而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五)又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六)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修正後之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較有利於被告,但因刑法修正前,關於罰金刑之最低罰金數額僅為銀元一元,即令提高倍數後,亦遠較刑法修正後之最低罰金數額(新臺幣一千元)為低,故縱令修正前最低罰金數額依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未減輕,亦較修正後最低罰金數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七條減輕後之金額為低。故整體觀察,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未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其偽造簽名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上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背信之行為,均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並各加重其刑。又其上開所犯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認被告上開犯行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惟查被告係將所收取之貨款,以政芳公司名義繳回聯米公司之情,已論述如上,是被告為聯米公司收取、持有之貨款,實際上亦已繳回公司,祇是繳回之名目不同致公司帳務不清而已,並無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之行為,故被告所為,尚與業務侵占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檢察官對此容有誤會,惟查刑法上之背信罪與侵占罪,同屬破壞信賴關係侵害財產之犯罪類型,而背信罪乃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業務侵占罪則為特殊之背信行為,侵占罪之概念,隱含在背信罪之觀念之內,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非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參照),本院自得就起訴背信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業務侵占罪之法條予以審理。爰審酌被告係為客戶代墊款項,非為自己利益之犯罪動機、目的、偽造署押、私文書之犯罪手段、造成聯米公司非輕之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聯米公司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又按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如附表二、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公訴意旨另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應於九十四年十一、十二月間,向政芳公司收取之七筆貨款,亦係被告收取後侵占入己云云。然查,政芳公司早積欠聯米公司約一百二十萬元之貨款無法清償,被告始於九十四年十月至同年十二月間,將所收取之貨款佯以政芳公司名義繳回聯米公司之情,已如上述,而上述本件被告犯行遭公司發覺前一、二個月之貨款,亦應係政芳公司已無力清償,被告亦未實際向政芳公司收取無疑,是上述貨款既係客戶積欠,被告尚未收取之貨款,自無由被告加以侵占入己可言。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本院就此部分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美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有與下列商店實際進行交易,且無偽造情事):
┌──┬──────┬───────┬──────┬───────┬─────┐│編號│商號名稱│地址│時間│金額(新臺幣)│寄貨單編號││││││││├──┼──────┼───────┼──────┼───────┼─────┤│1│御廚坊│臺南縣新營市新│94年12月15日│1,860│0000000││││進路2段215之3││││├──┼──────┼───────┼──────┼───────┼─────┤│2│大太陽後壁│臺南縣後壁鄉後│94年11月23日│2,180│0000000││││壁村131之9號├──────┼───────┼─────┤││││94年11月25日│4,515│0000000││││├──────┼───────┼─────┤││││94年12月10日│4,455│0000000││││├──────┼───────┼─────┤││││94年12月1日│3,490│0000000││││├──────┼───────┼─────┤││││94年12月12日│4,490│0000000││││├──────┼───────┼─────┤││││94年12月8日│4,130│0000000││││├──────┼───────┼─────┤││││94年12月22日│3,985│0000000││││├──────┼───────┼─────┤││││94年12月16日│3,800│0000000││││├──────┼───────┼─────┤││││94年12月21日│5,235│0000000│├──┼──────┼───────┼──────┼───────┼─────┤│3│ 和成興 │嘉義縣東石鄉東│94年11月29日│6,540│0000000││││石村185之2號├──────┼───────┼─────┤││││94年12月23日│2萬5,235│82921││││├──────┼───────┼─────┤││││94年12月2日│1,470│0000000││││├──────┼───────┼─────┤││││94年12月27日│4,060│0000000││││├──────┼───────┼─────┤││││94年12月6日│4,340│0000000│├──┼──────┼───────┼──────┼───────┼─────┤│4│佳味│嘉義縣新厝仔1│94年11月5日│3,920│0000000││││之12號├──────┼───────┼─────┤││││94年11月1日│3,920│0000000││││├──────┼───────┼─────┤││││94年11月7日│7,840│0000000││││├──────┼───────┼─────┤││││94年11月3日│3,920│0000000││││├──────┼───────┼─────┤││││94年11月11日│2,940│0000000││││├──────┼───────┼─────┤││││94年11月9日│3,920│0000000││││├──────┼───────┼─────┤││││94年11月14日│7,840│0000000││││├──────┼───────┼─────┤││││94年11月21日│3,920│0000000││││├──────┼───────┼─────┤││││94年11月23日│2,940│0000000││││├──────┼───────┼─────┤││││94年11月16日│3,920│0000000││││├──────┼───────┼─────┤││││94年11月25日│3,920│0000000││││├──────┼───────┼─────┤││││94年11月18日│3920│0000000││││├──────┼───────┼─────┤││││94年11月28日│3,920│0000000││││├──────┼───────┼─────┤││││94年11月26日│980│0000000││││├──────┼───────┼─────┤││││94年12月2日│3,920│0000000││││├──────┼───────┼─────┤││││94年11月30日│3,920│0000000││││├──────┼───────┼─────┤││││94年12月16日│4,900│0000000││││├──────┼───────┼─────┤││││94年12月5日│3,920│0000000││││├──────┼───────┼─────┤││││94年12月20日│6,860│0000000││││├──────┼───────┼─────┤││││94年12月7日│3,920│0000000││││├──────┼───────┼─────┤││││94年12月31日│4,900│814252?││││├──────┼───────┼─────┤││││94年12月22日│5,880│0000000││││├──────┼───────┼─────┤││││94年12月27日│5,880│0000000│└──┴──────┴───────┴──────┴───────┴─────┘附表二(有與下列商店實際進行交易,並偽造賒帳之寄貨單):
┌──┬───────┬────────┬──────┬─────┬─────┐│編號│商號名稱│應收帳款明細單編│時間│金額(新臺│偽造之署名││││號││幣)│(因一式三│││││││份,故各偽│││││││造三枚)│├──┼───────┼────────┼──────┼─────┼─────┤│1│大太陽後壁│82913│94年12月29日│3萬6,940│ 林怡均 │││├────────┼──────┼─────┤│││││94年12月29日│1萬2,060││├──┼───────┼────────┼──────┼─────┼─────┤│2│廣鎮│84974│94年11月4日│6,895│ 陳秋萍 │└──┴───────┴────────┴──────┴─────┴─────┘附表三(未與下列商店實際進行交易,並偽造賒帳之寄貨單):
┌──┬───────┬────────┬──────┬─────┬─────┐│編號│遭冒用商號名稱│偽造之寄貨單編號│時間│金額(新臺│偽造之署名││││││幣)│(因一式三│││││││份,故各偽│││││││造三枚)│├──┼───────┼────────┼──────┼─────┼─────┤│1│東石米店│0000000│94年12月31日│980│ 呂代 │├──┼───────┼────────┼──────┼─────┼─────┤│2│御廚坊│0000000│94年12月22日│4,650│謝│││├────────┼──────┼─────┤││││0000000│94年12月8日│6,510││││├────────┼──────┼─────┤││││0000000│94年12月27日│4,650││├──┼───────┼────────┼──────┼─────┼─────┤│3│668│0000000│94年12月9日│4,550│李│││├────────┼──────┼─────┤││││0000000│94年12月15日│4,550││││├────────┼──────┼─────┤││││0000000│94年12月5日│3,640││││├────────┼──────┼─────┤││││0000000│94年12月27日│6,370││├──┼───────┼────────┼──────┼─────┼─────┤│4│大太陽上茄苳│0000000│94年12月23日│1,960│黃│││├────────┼──────┼─────┼─────┤│││0000000│94年11月26日│1,120│ 賴妙鳳 │││├────────┼──────┼─────┼─────┤│││0000000│94年12月15日│1,120│ 賴寶鳳 │├──┼───────┼────────┼──────┼─────┼─────┤│5│ 大裕 │0000000│94年10月5日│3,915│ 洪明山 │││├────────┼──────┼─────┤││││0000000│94年10月18日│5,100││││├────────┼──────┼─────┤││││0000000│94年11月3日│1萬360││├──┼───────┼────────┼──────┼─────┼─────┤│6│太和│0000000│94年12月13日│1,860│ 葉淑霞 │├──┼───────┼────────┼──────┼─────┼─────┤│7│可口│0000000│94年12月30日│2萬8,200│蔡│││├────────┼──────┼─────┤││││0000000│94年12月31日│2萬4,425││├──┼───────┼────────┼──────┼─────┼─────┤│8│文福│0000000│94年12月16日│4,600│福│├──┼───────┼────────┼──────┼─────┼─────┤│9│順大│0000000│94年12月6日│1萬750│ 柳秋琴 │││├────────┼──────┼─────┤││││0000000│94年12月6日│9,100││││├────────┼──────┼─────┼─────┤│││0000000│94年12月21日│9,000│ 蔡崇文 │├──┼───────┼────────┼──────┼─────┼─────┤│10│ 巧吉 │0000000│94年12月14日│2,790│巧吉│││├────────┼──────┼─────┤││││0000000│94年12月29日│5,580││├──┼───────┼────────┼──────┼─────┼─────┤│11│ 永順發 │0000000│94年12月12日│5,850│ 王金河 │││├────────┼──────┼─────┤││││0000000│94年12月28日│6,300││├──┼───────┼────────┼──────┼─────┼─────┤│12│ 永賢 │0000000│94年12月29日│6,370│林│││├────────┼──────┼─────┤││││0000000│94年12月16日│5,460││├──┼───────┼────────┼──────┼─────┼─────┤│13│吉尼爾幼稚園│0000000│94年12月9日│1,900│柯│││├────────┼──────┼─────┤││││0000000│94年12月27日│1,900││││├────────┼──────┼─────┤││││813957│94年12月1日│1,900││├──┼───────┼────────┼──────┼─────┼─────┤│14│ 吉利軒 │0000000│94年12月27日│7,440│劉│││├────────┼──────┼─────┤││││0000000│94年12月31日│5,580││││├────────┼──────┼─────┤││││0000000│94年12月23日│9,300││││├────────┼──────┼─────┤││││82920│94年12月5日│2萬3790││├──┼───────┼────────┼──────┼─────┼─────┤│15│好鄰居│0000000│94年12月12日│5,190│余│││├────────┼──────┼─────┤││││0000000│94年10月27日│1萬7780││││├────────┼──────┼─────┤││││0000000│94年12月21日│9,660││││├────────┼──────┼─────┤││││0000000│94年11月30日│3,920││├──┼───────┼────────┼──────┼─────┼─────┤│16│稻江│0000000│94年12月27日│2,820│張│││├────────┼──────┼─────┤││││0000000│94年12月7日│3,760││├──┼───────┼────────┼──────┼─────┼─────┤│17│ 老福仔 │0000000│94年10月25日│6,300│興隆│├──┼───────┼────────┼──────┼─────┼─────┤│18│中正路│0000000│94年12月21日│3,680│李│├──┼───────┼────────┼──────┼─────┼─────┤│19│太保來來│0000000│94年12月2日│3,115│來來│││├────────┼──────┼─────┤││││0000000│94年11月17日│2,710││││├────────┼──────┼─────┤││││0000000│94年10月27日│3,640││││├────────┼──────┼─────┤││││0000000│94年12月5日│1,120││││├────────┼──────┼─────┤││││0000000│94年11月21日│3,500││││├────────┼──────┼─────┤││││0000000│94年12月15日│3,360││││├────────┼──────┼─────┤││││0000000│94年11月28日│1,820││││├────────┼──────┼─────┤││││0000000│94年12月27日│3,920││├──┼───────┼────────┼──────┼─────┼─────┤│20│ 李義興 │0000000│94年12月19日│6,800│李│├──┼───────┼────────┼──────┼─────┼─────┤│21│義竹來來│0000000│94年11月16日│1,350│ 蔡雄讚 │││├────────┼──────┼─────┤││││82924│94年12月31日│1萬8120││├──┼───────┼────────┼──────┼─────┼─────┤│22│和成興│0000000│94年11月22日│1,960│ 吳惠琴 │││├────────┼──────┼─────┤││││0000000│94年12月13日│4,605││││├────────┼──────┼─────┤││││84994│94年11月15日│2萬6740││├──┼───────┼────────┼──────┼─────┼─────┤│23│東石米店│0000000│94年12月2日│4,910│吳│├──┼───────┼────────┼──────┼─────┼─────┤│24│和泰│0000000│94年12月26日│4,700│絹│├──┼───────┼────────┼──────┼─────┼─────┤│25│ 長芳 │0000000│94年10月22日│9,280│王│││├────────┼──────┼─────┤││││0000000│94年12月10日│2,240││││├────────┼──────┼─────┤││││0000000│94年10月29日│2,030││││├────────┼──────┼─────┤││││0000000│94年12月14日│980││││├────────┼──────┼─────┤││││0000000│94年11月18日│5,040││││├────────┼──────┼─────┤││││0000000│94年12月20日│9,365││├──┼───────┼────────┼──────┼─────┼─────┤│26│明興│0000000│94年11月30日│2,520│朱│├──┼───────┼────────┼──────┼─────┼─────┤│27│ 阿嬌 │0000000│94年12月10日│7,360│侯│││├────────┼──────┼─────┼─────┤│││0000000│94年12月20日│9,200│嬌│├──┼───────┼────────┼──────┼─────┼─────┤│28│ 阿良 │0000000│94年12月19日│2,760│ 宋明慧 │├──┼───────┼────────┼──────┼─────┼─────┤│29│風尚│0000000│94年12月10日│5,700│ 王婷婷 │││├────────┼──────┼─────┤││││0000000│94年12月16日│7,600││││├────────┼──────┼─────┤││││0000000│94年12月26日│5,640││││├────────┼──────┼─────┤││││0000000│94年12月30日│5,640││├──┼───────┼────────┼──────┼─────┼─────┤│30│家福│0000000│94年11月17日│6,440│ 李苓茹 │├──┼───────┼────────┼──────┼─────┼─────┤│31│ 凱悅 │0000000│94年11月11日│2,040│凱悅│││├────────┼──────┼─────┤││││0000000│94年11月2日│1,000││││├────────┼──────┼─────┤││││0000000│94年11月22日│2,040││││├────────┼──────┼─────┤││││0000000│94年11月7日│1,000││││├────────┼──────┼─────┤││││0000000│94年11月29日│1,020││││├────────┼──────┼─────┤││││0000000│94年11月26日│1,020││││├────────┼──────┼─────┤││││0000000│94年11月17日│1,020││││├────────┼──────┼─────┼─────┤│││82916│94年12月31日│9180│廷│├──┼───────┼────────┼──────┼─────┼─────┤│32│得意│0000000│94年12月13日│1,860│葉淑霞│││├────────┼──────┼─────┼─────┤│││84988│94年11月22日│9890│謝│├──┼───────┼────────┼──────┼─────┼─────┤│33│ 會崇順水上 │0000000│94年12月26日│4,970│ 翁明景 │││├────────┼──────┼─────┤││││0000000│94年12月31日│3,080││││├────────┼──────┼─────┤││││82918│94年12月31日│9840││├──┼───────┼────────┼──────┼─────┼─────┤│34│富華│0000000│94年12月19日│1,880│ 青揚 │├──┼───────┼────────┼──────┼─────┼─────┤│35│義興│0000000│94年11月8日│8,800│蔡│││├────────┼──────┼─────┤││││0000000│94年12月14日│2,775││││├────────┼──────┼─────┤││││0000000│94年10月28日│3,640││││├────────┼──────┼─────┤││││0000000│94年11月4日│8,800││├──┼───────┼────────┼──────┼─────┼─────┤│36│億客來水上店│0000000│94年10月31日│1,080│吳│││├────────┼──────┼─────┤││││0000000│94年11月10日│980││││├────────┼──────┼─────┤││││0000000│94年10月31日│6,075││││├────────┼──────┼─────┤││││0000000│94年11月21日│6,440││├──┼───────┼────────┼──────┼─────┼─────┤│37│ 嘉芳 │0000000│94年12月12日│2,560│張│├──┼───────┼────────┼──────┼─────┼─────┤│38│億客來鹽水店│0000000│94年12月22日│7,000│ 陳壁生 │││├────────┼──────┼─────┼─────┤│││84997│94年11月30日│1萬6405│ 龍揚 │││├────────┼──────┼─────┤││││82922│94年12月31日│2萬160││├──┼───────┼────────┼──────┼─────┼─────┤│39│ 樺信 │0000000│94年12月2日│2,730│樺│││├────────┼──────┼─────┤││││0000000│94年12月26日│6,370││├──┼───────┼────────┼──────┼─────┼─────┤│40│ 寬益 │0000000│94年12月22日│1,875│王│├──┼───────┼────────┼──────┼─────┼─────┤│41│ 聯榮 │0000000│94年10月21日│1萬4,725│聯榮│├──┼───────┼────────┼──────┼─────┼─────┤│42│賴先生│0000000│94年12月1日│5,520│燕│├──┼───────┼────────┼──────┼─────┼─────┤│43│ 錦鋒 │0000000│94年12月26日│2,560│ 劉善正 │├──┼───────┼────────┼──────┼─────┼─────┤│││84992│94年11月24日│4萬3230元│ 李永川 ││44│ 皇誠 ├────────┼──────┼─────┼─────┤│││82927│94年12月26日│1萬4535│皇誠│└──┴───────┴────────┴──────┴─────┴─────┘(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