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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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699號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定璿林眉儀陳宥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如:三位債務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528,185元是否有誤?(因與事實
理由三、債權人於109年4月16日代債務人向台灣人壽公司清償所有借款債權新臺幣1,475,911元不相符)並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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