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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