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國賢 即水上鮮國際會館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送達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浩樺 等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4,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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