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上訴人即原告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0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達人